829222 发表于 2024-10-16 01:25:43

一个含冤讨薪15年的共产党员的自述

  
  
  申 诉 书
  被申诉人:曲明,肥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民事(2004)肥民初3686案主审法官。
  申诉事实:民事(2004)肥民初3686案在审理过程中:采信假证据,假证言,假证人。证人未出庭质证。违反审判程序,刁难当事人。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庭辩论,暗箱操作,和用人单位钱权交易,枉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泰安肥城两级法院80万制造的天大冤案。我是一名自1969年8月31日起,就在肥城市五建筑公司工作的建筑工,1980年任木工队长,198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任公司材料供应科长兼仓库会计。因1990年新的领导上任之后,工作作风腐败,且长期克扣、拖欠工人工资,我多次提意见无效,便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谁知在讨要工资、维护权利之时,用人单位和法院以及用人单位的律师互相勾结,对我打击报复,法院判决我被单位“开除”,我接到法院3686号案判决书时,已58岁,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9个月,接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已超过60岁,超过退休年龄2月又21天。同时扣留了我所有的执业证书。   
  在泰安中院闭庭后,肥城五建律师张玉东在法院北门外告诉我:“老王,你别折腾了,五建公司准备用80万摆平这个官司,你行吗........”我听后几乎晕倒。
  看看泰安肥城两级法院法官的雷人法理:
  1: 2001年我申诉于泰安中院,泰安中院的郭玉峰法官告诉我;" 劳动法保护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本身就是愚弄老百姓的" 我听后心中凉了半截。
  2: 2004年,案子发回肥城重审,当时任立案庭副庭长的顾峰说:“你这案子我办不了,你去找美国总统吧,他权力大。”当我给他要出国护照时,他避而不见。
  3:2006年重审后,我又上诉于泰安市中院,王西珍主审,开庭时我提出:“用人单位所提供的证据是假的”,王西珍出语惊人:“证据是假的我也没办法,也管不了,法院不是万能的。”暗箱操作,作出(2006)泰民一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
  4;2011年我找曲明以案释法,他说:“你这案子也不是我判的,是审委会判的。”还说:“我没审理过劳动争议案件,这我也没少费了劲。”
  在这里面,法院和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的律师互相勾结,钱权交易,帮用人单位做了想做而不敢做,想做而做不到的事情,助纣为虐,成为用人单位打击报复劳动者的帮凶。拿一个劳动者的一生当儿戏,甚至毁了其一生,
  尊敬的中央纪委山东巡视组:
  冤案发生之后,我从来没有闹访,缠诉,而是规规矩矩地维权,没有忘记我是一名共产党员,多次给各级党组织写信,2011年中纪委对本案下督办函之后,由肥城法院的王院长和民一庭李庭长亲自为我整理材料,于2011年5月13日上交山东省高级法院,2012年9月12日,省高院通知交由泰安中院重新复查处理,2013年12月16日案子由泰安中院上交山东省高级法院至今没有结果,在这期间,我给山东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写了1360多封信访信。
  我是一名共产党员根据党章:
  第四条:第(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的规定,
  请求中央纪委山东巡视查一查我这个案子,还我一个公平,我说的都是实话,我拿一个共产党员的党性和脑袋作担保。
  敬呈中央纪委山东巡视组首长。
  申诉人:王道河
  山东省肥城市高新区穆庄社区。电话:18954867198.
  2014/4/16
  一个含冤讨薪15年的共产党员的自述
  尊敬的中央纪委山东巡视组:
  我叫王道河,男,汉族,65岁(生于1948年4月19日)党员、建筑工程师。住:山东省肥城市高新区穆庄社区, 电话:18954867198.   身份证号码:370983194804191319.
  我是一名自1969年8月31日起,就在肥城市第五建筑公司工作的建筑工,1980年任木工队长,1989年任公司材料供应科长兼仓库会计。因1990年新的领导上任之后,工作作风腐败,且长期克扣、拖欠工人工资,我多次提意见无效,便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谁知在讨要工资、维护权利之时,法院却判决我被单位“开除”,我接到法院判决书时,已58岁,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9个月,接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已超过60岁,超过退休年龄2月又21天。同时扣留了我所有的执业证书,2011年1月11日在我超过退休年龄3年后才只退还了我的工程师证。
  看看泰安和肥城法院的法官,是如何地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制造冤案,掩护冤案,官官相护:
  1:,2001年我申诉于泰安中院,泰安中院的郭玉峰法官不耐烦地告诉我;" 劳动法保护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本身就是愚弄老百姓的" 我听后心中凉了半截。
  2:2004年6月上诉于泰安市中院,迂公正法官王兆民,发回肥城法院重审。(2004) 泰民一终字438号。
  3:2006年重审后,我又上诉于泰安市中院,王西珍主审,开庭时我提出:“用人单位所提供的证据是假的”,王西珍出语惊人:“证据是假的我也没办法,也管不了,法院不是万能的。”暗箱操作,作出(2006)泰民一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
  4:开完庭来到北门广场,肥城五建公司的代理律师张玉东,不知是威胁还是讥笑我说;“老王,你别瞎折腾了,五建公司准备用80万摆平这个官司,你行吗?”我听后半晌没回过神来。
  5:2006年,我继续申诉,给当时的朱晓峰院长写500余封上访信,2007年由郭玉峰法官开庭听证,我以他说过" 劳动法保护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本身就是愚弄老百姓的"为由,让他回避,他不同意,我以不语罢庭,最后他只好抱着劵宗离开法庭。
  6:2007年,卢宗国法官开庭听证,耍两面三刀,2008.年7月7日还是出台了(2007)泰立民监字第3号. 失实民事裁定书。
  7:三年间,我给泰安人大李主任写200封上访信,2008年她向泰安中院发调查函,由罗斌法官办理,罗法官用人大的新瓶装了卢宗国法官的旧酒。
  8:此后我把我的遭遇向中央有关部门写上访信,并且发布在网络上,
  在这里面,法院帮用人单位做了想做而不敢做,想做而做不到的事情,助纣为虐,成为用人单位欺负劳动者的帮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采信假证据,假证言,假证人。证人未出庭质证。违反审判程序,刁难当事人。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庭辩论,暗箱操作。使用法律错误,我在多次的审理中提供的证据,在案卷中都查不到,本案在泰肥两级法院来回踢了近十个来回,先后经过18次裁定和判决,
  2011年最高法院下调查函,中纪委下督办函,2011年四月获得新证据后,在肥城法院的王宏波院长和李克新庭长的帮助下2011年5月13日成功向省高院申诉,2012年9月12日交由泰安中院重新复查处理。证据(42: 申诉处理通知书,2012,9,12.证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泰安中院重新复查处理。)
  2012年9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由泰安中院重新复查处理,案子来到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玩起了击鼓传花,2013年7月,传到第八位法官冯晓芳法官的手上,同年8月8号冯晓芳法官约见了我,进展还算顺利,
  2013年12月16日冯法官微信告知:“关于你的案子,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省院对你的案子也是很关注要求我们把所有卷宗报送省院。卷宗已送省院,请和省院联系,愿你的案子得到圆满解决。
  2013年12月16日以后,案子到现在没有下文。
  习总书记的教导:“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主席指出,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使我看到了曙光,看到了希望。
  尊敬的中央纪委山东巡视组的领导:我今年67岁,共产党员,老伴已经年过古稀,因为讨薪受到打击报复,现在生活没有着落,如若不是子女周济,可能就要流落街头。我工作近40年,在讨薪维权路上苦苦挣扎15年,但是从来没有闹访,缠诉,规规矩矩的维权,但是至今找不到维权的渠道。难道说非得逼着老百姓去走危害社会,去走钱明奇,冀中星的路吗?
  我的案子15年来由省高院,泰安中院,肥城法院之间,像足球一样踢了七八个来回,不知球要踢到何年何月?这就是一个含冤维权讨薪15年的共产党员的可悲下场,请求你们救救我吧!
  此呈中央纪委山东巡视组张文岳组长
  (另有证据42份如果需要随时提交)
  申诉人:王道河      
  201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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