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龄剩女的真实案例有哪些?怎么办? _ 为争夺房产更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闹剧何时收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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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将近两个小时的路程,不怨天尤人,哦,而是生活中的强者,怎么也打不起精神,感情非常好,这也太荒唐了吧!她老家是哪的我不知道,
过着自以为是的快乐的单生生活,更别提什么物质条件,当时我没有什么乱起八糟的想法,起始在最开始的半年之间还是过的很愉快的,连一份婚姻承诺都没有的爱情,只希望在考试的时候能够取得好成绩, 分手过了半年,把第一次献给了自己所爱的人,我所有的时间几乎都用在了每学期的教科书上,觉得自己很伟大,是老师的好学生,这段感情对我后三年的情感生活有着不小的影响,跟一个要啥没啥的男朋友上床,我是父母的好孩子,也就分了,为了一份所谓的“爱情”,在学生时代,又因各种原因(可能还是有些自卑心理引起的),上学时,总希望可以通过行动来证明自己,不过那个时候我还不懂女人,
为争夺房产更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闹剧何时收场
一、落实王之臣房产证的经过:
经过王之臣后人的多方奔走努力,蒙自县人民政府落实政策,王氏家族与毛巾厂达成协议,将原起龙街一耳巷5号(含世发街48号) 偿还王氏家族。2001年12月5日,蒙自建设局房产处为该院房屋出具蒙房字(2001)第陆号《保留房产证明书》,并于2001年12月27日以王之臣名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监字第00009732号)。王之臣(1957年去世)与薛曼慈(1979年去世)共生育六个子女,长子王顺发、次子王顺明、三子王顺祥、长女王素珍、次女王桂珍、三女王琼珍。以王之臣名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断承法》规定,财产应该按辈继承,办理过户手续。可王之臣大儿子一支族人占据世发街24号的房屋13年,按每年收取房租6万元来算,房租可达70余万。按《物权法》应当悉数偿还王氏家族,不能侵占其他人利益!经过几次上法院官司诉讼:1、云南省蒙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蒙民初字第(70)第6页];2、云南省蒙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蒙民-初字第461号第3页);3、云南省蒙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蒙民一初字第378号第5页];王之臣后人都一致认同座落于蒙自县世发街24号院内房屋属王之臣所有。而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红中民-终字第44号,却说难以认定究竟谁是现世发街24号[原起龙街一耳巷5号(世发街48号包括在内)]院房屋的合法产权人,认为24号院房屋产权不清,24号院落房屋产权问题,依法应由专司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予以明确。故该24号院房屋产权问题,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打了10多年官司以王之臣名义要回来的房产,房产证也办给王之臣了,到析产的节骨眼上却成了“产权不清了”,真是滑稽可笑!
二、不应该撤销王之臣房产证理由:
1、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按《物权法》第二章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蒙自建设局已于2001年12月27日以王之臣名义颁发房监字第00009732号房屋所有权证,具有法律效律。王之臣是坐落于原起龙街一耳巷5号(含原世发街48号)现世发街24号的房屋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所以房屋产权属王之臣。
2、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为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故王之臣大儿子(王顺发)一支族人占据世发街24号的房屋13年,已构成侵占(侵占王之臣另外5子女的合法权益)。
3、《物权法》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由于法律物权直接体现了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因此法律赋予法律物权以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换言之,法律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无须举证证明其权利的正确性,而事实物权人欲取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就必须举证推翻法律物权的正确性推定,证明事实物权的正确性。故要把房产证改办成王顺发,除了大儿子(王顺发)能拿出东西证明刻房产已经全部由他继承了才行。
4、落名王顺发的1951年三张《房产申报登记表》,不能说明该房产权属王顺发,再说三张登记表都共同注明该房产来源属购进,王顺发于1920年生,而房产是王顺发之父王之臣于1920年<民国九年>向张友庭之后张思荣面下购买。刚刚出生的王顺发不具备购买房产的民事行为能力,故房屋产权权属王之臣。
5、《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产权人一旦取得房产证,就依法拥有合法产权,其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6、蒙自县建设局2006年10月3日作出的《关于对起龙街一耳巷五号等房产产权归属问题的处理决定》(蒙建决2号),主要内容是:经班子会研究决定,世发街24号原起龙街一耳巷5号(含世发街48号)之房产,其产权应属王顺发所有。但在2007年3月14日被红河州建设局以红建行复决字第01号予以撤消,原因是蒙自县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对起龙街一耳巷五号等房产产权归属问题的处理决定》(蒙建决2号)与之前蒙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王之臣房产证和蒙自县国土局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相矛盾,不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由蒙自县建设局重新处理。后蒙自建设局以(蒙建报17号)--《关于注销房监字第0000973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请示》报蒙自县人民政府,蒙自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2月23日以蒙政复13号“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房监字第0000973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批复,因该房屋所有权有争议,同意注销房监字第00009732号房屋所有权证,待房屋确权无疑后,再以予颁发起龙街一耳巷五号(含原世发街4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9个月后,后蒙自县房地产管理处于2010年4月9日,以“关于世发街24号房地产办理房屋所有权的一次性告知”给王氏家族,说因该院房屋所有权有争议,按(2006)红中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及蒙自复(2009)13号文件批复,注销房监字第00009732号房屋所有权证。已于2009年3月25日将该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注销,于2009年7月3日在《红河日报》登报公告注销事项,目前该宗房地产处于未登记状态。让:1、王氏家族内部先协商解决,再办理相关继承公证手续,由合法继承人申请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若王氏家族内部争议纠纷未能协商解决,则应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通过民事诉讼,依据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栽定书等),由合法继承承人申请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这个“一次性告知”明显有问题,1、(2006)红中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是叫蒙自房产处明确出证房产到底是不是王之臣的,没有说可以撤销王之臣的房产证。蒙政复(2009)13号文件批复也只是说因有争议注销房产证,待确权无疑后再予以颁发。裁定书和批复都是剑指蒙自房产处拿出证据,说清楚房产到底是不是王之臣的。政府也没明确表态,这个房产就不是王之臣的。两个部门都是要蒙自房产处拿出证据来,说清楚房产到底是谁的?而蒙自房产处什么都没有做,而只是发了一个自欺欺人、糊弄百姓的没有法律效力的“一次性告知”。争议到现在了,很多年了,争议人拿不出证据来,就应该恢复王之臣房产,难道要让争议在延长100年吗?争议个啥,儿子去争议老子的财产,这合适吗?
蒙自建设局于2009年7月3日单方在《红河日报》登报注销王之臣房监字第00009732号房屋所有权证,当时,并没有通报给当事人,况且王之臣其余5子女亲属一直在为落实房产问题四处奔波,到市法院、州中院、州建设局,一真不间断地要求蒙自建设局不要注销王之臣房产证,以免日后闹纠纷麻烦,为这个事,有的王氏家属还和蒙自建设局原局长刘×发生过争吵。
所以说,过了好多年了,到现在为止,蒙自建设局还没有给出一个撤销王之臣的房屋产权证书规范性文书(发个撤销王之臣房产证的落款蒙自建设局的红头文件也行)。
依法注销房产证,无可非议。注销房产证不当,就会侵犯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登记机关应承担法律责任。按相关规定,蒙自建设局注销王之臣房产证,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处罚决定,并送达权利人,但是蒙自建设局没有这样做。
不能违背注销程序,注销登记是一种登记类型,要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到现在都没有明确是谁的产权,发公告时也没有通知权益,权益人也没有同意变更房产证,怎没就把房产证给注销掉了,还建设局班子集体研究把老子的财产决定给儿子,这不是以权代法的行为吗?
所以,蒙自房产处在注销王之臣房产问题上,不严肃,在确认真实依据、确定注销形式、适用注销程序、作出注销决定等超出程序。撤销王之臣房产证一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约束力,自始无效。
7、云南省蒙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蒙民初字第(70)],原告王继光、原告毛桂英、原告王顺祥、原告王素珍、原告陶庆生、原告王琼珍等六人在与蒙自县民族毛巾、第三人邵琼英等十五人腾房纠纷一案中一致认同座落于蒙自县世发街24号院内房屋属王之臣(已逝世)所有(判决书第6页)。
综上所述,王之臣是坐落于原起龙街一耳巷5号(含原世发街48号)现世发街24号的房屋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所以房屋产权属王之臣。房屋产权证书办给别人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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